.关于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告 2004年通告第2号 为加强对城乡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打击乱堆、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以下简称垃圾渣土)的行为,解决城乡环境卫生方面的突出问题,提高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特通告如下:一、垃圾渣土的运输和处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一)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垃圾渣土消纳许可手续: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消纳许可证;跨区、县的工程或者市重点工程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到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消纳许可证;产生房屋修缮、装修的建筑垃圾的个人,应当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二)运输垃圾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运输车辆准运证件。运输垃圾渣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