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单位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制度。一、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无检验合格证;2、无产品名称、厂名、厂址;3、无产品质量、等级、成份、含量标识的食品;4、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5、不正确食用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食品、无警示标志或说明的食品;6、超过保质期的食品;7、袋装漏气、破损有可能影响质量的食品;8、食品质量(含量)与标志数量不符的食品;9、顾客因质量原因投诉的食品;10、在感观上异样、有异味的食品。二、对经质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的食品,应停止销售并退出市场。三、对在国家、省、市、县区域内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食品,经过国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实行三级下架退市制度,即:同批次、同品牌的食品下架退市,同品牌、同企业的食品下架退市;同区域的食品下架退市。并做好相关下架退市处理抗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