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民会议制度 第一条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是村民依法按程序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并对全体村民负责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一节村民会议的设立第二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本村各户代表组成。第三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组织召开第一次村民会议时,要讨论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内容,经与会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履行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手续。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要讨论决定的事项等通知全体村民。村民对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直接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同其他村民进行讨论交流后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第二节村民会议的议事内容第六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一)办理由本村村民出资出力等“一事一议”的具体事项;(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