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运铎社区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因轨道交通蔡甸线配套工程运铎社区建设的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0号)、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75号)、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武政规2018 6号)等相关规定,蔡甸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运铎社区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具体范围详见该项目房屋征收范围附图)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以下称补偿方案)如下:一、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运铎社区建设工程国 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二)征收范围:西靠柏张公
2、路,南临柏林预制厂区域。详见房屋征收范围附图。(三)被征收房屋情况:征收总建筑面积约 2880 平方米,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7 户,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总面积约 8531.8 平方米。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约 1200 平方米,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6 户;征收单位房屋建筑面积约 1679.92 平方米,被征收人为蔡甸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四)房屋征收部门:蔡甸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张湾街办事处、张湾街国土资源管理所。2二、征收补偿政策(一)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并执行政府规定标
3、准租金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二)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办法见附件。(三)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公有住宅房屋,补偿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 被征收房屋产权 登记建筑面积。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
4、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房源基本情况:运铎社区商品房项目,位于张湾街柏林庄村,土地性质拟为出让用地,交房日期预计为 20 21 年 3 月,交房标准为毛坯房,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预评估价格约 6900 元/ 平方米。选房原则:本着先签约、先受益的原则,按被征收人签约3并完成搬迁的时间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源;调换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的 1.1 倍;因房屋结构不可分的原因,产权调换超出部分的面积在 30 平方米以内的,由被征收人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评估的价格购买。(四)被
5、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等相关规定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 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有关事项由区政府另行发布公告。(五)征收补偿的内容和标准1、货币补偿方式(1)房屋价值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2)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征收住宅房屋、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一次性支付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
6、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 3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8 元进行计算;征收个人住宅或者公有住宅房4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 60 平方米,按照建筑面积 6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人认为其临时安置补偿高于上述标准的,由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房屋搬迁补偿征收个人住宅,给予被征收人房屋搬迁费 2000 元。征 收 直 管 、自 管 住 宅 房 屋 ,给 予 承 租 人 房 屋 搬 迁 费 2000元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给予设备搬迁、安装费用;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
7、的设施设备按购置价扣除折旧后予以补偿。被征收人认为其搬迁补偿高于上述标准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补偿费。(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具备前述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 5%的补偿。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 5%的,可以提请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情况、
8、停产停业期限等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5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评估方式确定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 6 个月计算。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保底补偿征收个人住宅或者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 40 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 40 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前款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支付给房屋承租人。(5)装修补偿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
9、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装修进行评估,确定补偿费。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约定分配装饰装修价值补偿费。(6)货币补助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 20%的标准给予补助。(7)小户型住房困难补助征收个人住宅或者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 60 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6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给予住房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建筑面积为 40 平方米以下的
10、,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 10%给予补助,建筑面积每增加 1 个平方米,补助标准降低 0.5% 。(8)生活困难补助对于生活特别困难且被纳入农村(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收人,按 1.5 万元/户给予补助;对身体残疾的被征收人,按 1.5 万元/ 人给予补助;对身患重症并持有重症病历的被征收人,按 1.5 万元/人给予补助;被征收人如符合上述补助条件中的多项,困难补助可累加,但单户最高不超过 3 万元。公 有 住 宅 房 屋 承 租 人 符 合 上 述 补 助 条 件 的 ,按 上 述 标 准给 予 困 难 补 助 。(9)签约搬迁奖励对选择货币补偿的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直管、自管住宅房
11、屋承租人)、个人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条件的,给予签约搬迁奖励,奖励标准如下: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 10%给予奖励;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 11 日至正式签约期满前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 5%给予奖励。(10)其他补偿构筑物按照其重置价给予补偿(含楼顶搭建、楼道等公共部分搭建、暗楼、房屋夹层、阳台及外挑搭建等,违法建设除外)。构筑物重置价标准,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7估确定。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为:水表独表 240 元/块,分表 80元/块;电表独表 500 元/ 块,分表 150 元 /块,分时电表 650 元/块;
12、有线电视迁移费 100 元/户;空调移机费 300 元/台;电话迁移费 108 元/部;宽带 网迁移费 380 元/部;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 500 元/台、电热 水器迁移费 200 元/台。三相电表、管道燃气、独地水表按原始凭据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认为附属设施的迁移补偿价值高于上述标准的,可由其提供相应的有效凭证资料,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附属设施补偿费。 2、产权调换方式 (1)房屋价值补偿房屋价值补偿以产权调换房价值给予补偿,由征收双方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2)产权调换方式中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偿、停业停产损失补偿、保底补偿、装修补偿、生活困难补助、其他补偿与货币补偿方
13、式中相应补偿方式相同。其中:临时安置补偿过渡期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止,临时安置补偿费暂以过渡期 24 个月结算;过渡期超过 36 个月、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提高 50%。停业停产损失补偿以评估方式确定补偿的,过渡安置期暂以 24 个月结算;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补齐或据实结算停业停产损失补偿差价。(3)建筑面积补助对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建筑面积补助,建筑面积补助为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8建筑面积的 10%。(4)产权调换补助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同等面积产权调换房屋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对于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相
14、同建筑面积的部分,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适当的产权调换补助,补助标准为 2900 元/平方米。(5)签约搬迁奖励对选择产权调换的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直管、自管住宅房屋承租人)、个人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条件的,给予征收签约进度奖励,奖励标准如下:在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 2%给予奖励。(六)征收直管、自管公有房屋补偿1、被征收人依法依规将被征收住宅房屋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取得被征收房屋完全产权后,作为被征收人由征收部门按补偿方案进行补偿。2、未能按上述方式出售的直管、自管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征收
15、部门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 10予以补偿,对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 90予以补偿。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对被征收人按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3、征收直管、自管非住宅公有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 30予以补偿,对房屋9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 70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产权调换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4、征收房管部门依法
16、托管、代管或者经房管部门决定带户发还给产权人的落私产、文革产,且该房屋已作为公有房屋出租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 100%给予补偿,对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 90%给予补偿,对非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 70%给予补偿。三、征收签约期限签约期限为 30 日,自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算。四、补偿方案执行(一)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补偿方案的补偿标准和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结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内,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以及下落不明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蔡甸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17、条例( 国 务 院 590 号 令 )等规定,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 5日内完成移交手续。(二)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蔡甸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0(三)补偿方案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执行。(四)补偿方案由蔡甸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及规定进行解释。附件:1、运铎社区建设工程国 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范围附图2、运铎社区建设工程国 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未经登记建筑补偿细则蔡甸区人民政府2018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