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的保管期限】第二十一条 公证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凡属于需要长远考查、利用的公证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凡属于在相当长时间内需要考察、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公证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六十年。凡属于在较短时间内需要考察、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公证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十年。第二十二条 公证档案的保管期限,从公证事项办结或终止后的下一年算起。第二十三条 下列公证档案,列为永久保管:1、收养证明;2、解除收养证明;3、出生证明、死亡证明;4、结婚证明、离婚证明;5、亲属关系证明;6、继承权证明;7、有关财产转移方面的声明书证明;8、赠与证明;9、房屋买卖证明;10、析产证明、产权证明;11、遗嘱证明;12、学历证明;13、提存证明;1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15、商标注册证明;16、公司章程证明;17、涉及到不动产的证据保全证明。第二十四条 下列公证档案,列为长期保管。1、受过或未受刑事处分证明;2、职称证明;3、国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