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立高雄師範大學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審查認定申請表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自領 郵寄(加附掛號 44 元回郵信封一個) 第 次送件系 所 開始修讀教程年度學 號 手機:姓 名 聯絡方式 E-mail:身份別 本校在校生 本校畢業生 外校生申 請 事 由正在修讀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部分認證)業修畢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已持有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加科)已持有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現修畢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加階段)擬申請專門課程認定:高級中等學校數學科並列國民中學數學學習領域敬請 數學 學系惠予辦理。申請人: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部分認證 1.畢業證書影本(須蓋
2、與正本相符章)2.成績單正本( 於 成 績 單 上 用 螢 光 筆 劃 記 認 證 科 目 )第一科 1.畢業證書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章)2.成績單正本( 於 成 績 單 上 用 螢 光 筆 劃 記 認 證 科 目 )3.服務學習卡加科 1.畢 業 證 書 影 本 (須蓋與正本相符章)2.成 績 單 正 本 ( 於 成 績 單 上 用 螢 光 筆 劃 記 認 證 科 目 )3.身分證影本 4.二吋照片一張 5.合格教師證書影本 附件加階段 1.畢 業 證 書 影 本 (須蓋與正本相符章)2.成 績 單 正 本 ( 於 成 績 單 上 用 螢 光 筆 劃 記 認 證 科 目 )3.身分證影本 4
3、.二吋照片二張 5.合格教師證書影本 6.服務學習卡部分認證 第一科 加科 加階段繳費 300 元審查費 300 元審查費 300 元審查費 100 元證書費 300 元審查費 200 元證書費出納組簽章:知識衰退期(10 年)條款之例外(須檢附相關文件)所修習之科目皆未超過 10 年 所修習之部分科目已超過 10 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檢附相關文件,經審核通過者,得不受 10 年之限制。申請時向前推算連續三年任教於相關學科領域或具備相關實務工作經驗,且現仍在職者。申請時已取得該任教學科領域相關之較高學位,並具二年以上任教於相關學科領域或實務工作經驗,且現仍在職者。申請時向前推算具六年相關任教學
4、科領域或實務工作經驗者。認 定 系 所審 核 結 果該生已符合本校高級中等學校數學科並列國民中學數學學習領域專門課程之認定:必備: 學分;選備: 學分,共計: 學分。該生不符合本校規定,原因:1.學分不足 學分 2.其他: 承辦人核章: 系所主任核章: 年 月 日專門科目認證他校修習學分五分之四限制他校修習之專門科目學分及格者,經系所審核通過已超過未超過該類科要求總學分數之五分之四。 本次送審實得:必備: 學分;選備: 學分,共計: 學分。學生簽章: 準實習生 年 月 日 學年度第 學期第 次會議通過 不通過認 定 會 議暨審 核 結 果 加科、加階段 核發師培中專字第 號證書 簽收證書:證書
5、製作審核承辦人: 組長: 處長: 年 月 日審核通過後逕行證書製作,加會秘書室核章:國立高雄師範大學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門課程審查認定申請表經教育部核定專門課程文號:96 年 08 月 28 日台中(二)字第 0960131246 號函同意核定 師 培 學 校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就 讀 系 所姓 名 學 號本 人 於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修 畢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 符 合 本 校 高級中等學校數學科並列國民中學數學學習領域學 科 認 定 。 ( 修 習 起 迄 時 間 : 民 國 年 月 至 民 國 年 月 )必備:
6、學分;選備: 學分,共計: 學分。此欄為系所人員審核,請勿自行填寫。 系 所 主管核章 : 教育部核定課程科目及學分欄(核定科目,請勿修改)學分認定欄(由學生依成績單確實填寫)課程類型 科目名稱規劃總學分數要求總學分數學年度學期 已修習科目名稱學分數成績審核欄系所認定簽章(由 審 核 人 員 填 寫 )分析類 高等微積分 8 8 擬認定 學分代數學(或高等代數學) 3-6 3 擬認定 學分代數類線性代數 6 6 擬認定 學分幾何類 幾何學(或微分幾何或幾何學概論) 6 3 擬認定 學分機率論 3 3 擬認定 學分機率與統計類 統計學(或應用統計或實驗設計) 3 3 擬認定 學分通識類 數學史
7、3 3 擬認定 學分必備必修資訊類計算機概論(或電子計算機概論或電腦概論或程式語言)3 3 擬認定 學分小 計 35-38 32整數論(或數論) 3 擬認定 學分微分方程導論(或微分方程) 3 擬認定 學分複變數函數導論(或複變數函數論) 3 擬認定 學分數值分析(或數值方法) 3 擬認定 學分數學教學研究(或數學教育研究) 2 擬認定 學分選修選備數學解題 3至少9學分擬認定 學分數學學習領域總學分數 52-55 41備註:1. 必修(必備)之專門課程包含分析類、代數類、幾何類、機率與統計類、通識類、資訊類,每類至少 3 學分,應修習 32 學分。2. 選修(選備)之專門課程至少修習 9 學
8、分。附註:一、請 勿 自 行 修 改 實 習 科 目 。二、請依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及相關規定辦理。(一)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應列入教育專業課程科目,不得列為專門課程科目,且應依師資生擬登記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分別授課。 (二)專門課程科目與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名稱以不得相同或相似為原則,並不得重複採計學分。 (三)專門科目中不含各科目或各科別相關教材教法科目,亦不包含普通科目或通識課程。三、修 習 科 目 名稱與報教育部課程名稱不符者,請於審核欄加註採認。四、加科及加階段者,提列二所以上大學相關學歷或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之科目及學分,應於學分認定欄詳填;除註明提列科目名稱外併同註明修習學校名稱。五、本 任 教 科別之科目、學分由數學系制訂、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