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简称控规)调整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体现城市规划的公平与效率,根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结合东莞市控规实施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东莞市行政区内经批准的控规的调整及其审批,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控规调整分为重大调整、一般调整和微调三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重大调整: (一)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控规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设立重大建设项目,对控规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控规有明显缺陷的; (四)对控规确定的街区主导性质、开发强度和公益性用地有重大调整的。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微调: (一)土地使用性质调整为可兼容土地使用性质的,由其他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的除外; (二)街区内地块的拆分或合并使用,且不涉及规划技术指标的调整; (三)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增加,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