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征管工作需要,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直属海事局负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第三条 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条 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直属海事局负责审定并公布本单位辖区应征港口建设费的范围。第五条 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设置港口建设费征稽职能部门,配备专门人员,合理设置征收站点,负责辖区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港口建设费征收站点的地址、联系电话、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