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某为一中国公民,2015年1月至12月从中国境内每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3700元(人民币, 下同),当年取得稿酬收入2000元,当年还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000元,从B国取得利息收入3000元。该纳税人已按A国、B国税法规定分别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400元和500元。要求计算:(1)中国境内工薪收入应纳税额=12(3700-3500)3%=72(2) 中国境内稿酬应纳税额=(2000-800)20%(1-30%)=168(3) A国收入按我国税法规定应补税情况抵扣限额=8000(1-20%)20%=1280(元)因其实际境外纳税1400元,境外已纳税款可抵扣1280元,不需在我国补税:(4) B国收入按我国税法规定应补税情况抵扣限额=300020%=600(元)因其实际境外纳税500元,未超限额,境外已纳税款可全额抵扣,并需在我国补税:应补税=600-500=100(元)(5) 该纳税人2015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72+168+100=340元2、中国公民李系自由职业者,2015年收入情况如下:(1)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