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第三章噪声监测第四章听力测试与评定第五章工程控制第六章护耳器第七章听力保护培训第八章记录保存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885dB”)的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人群。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