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66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负债管理,优化资产结构,分散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我会决定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流动性管理,配置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余额,不低于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二、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负债需要,配置固定收益类资产,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将可投资有担保债券的品种,调整为有担保的企业债券、有担保的公司债券、有担保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有担保的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司债券。将投资有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信用等级,调整为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投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以及有担保的企业(公司)类债券,可自主确定投资总额;投资上述债券同一期单品种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投资保险公司次级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