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 设定依据2007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经企业申请,由设区的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进行审查,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认定,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证。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桂建墙改20081号)第六条,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资源开发利用及工艺装备技术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法规政策要术的;(三)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行业和地方产品标准规定(无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为依据的,产品质量应达到经设区城市以上的技术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