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特鲍姆案弗里得立希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他有时出差到德国,或到其他国家度假,还曾经去探望他的自1931年起就居住在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的兄弟;但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o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有: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Home corporation)。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