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克兰逊诉国际商业机器公司(马里兰一审法院,1964年)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起诉,要求阿尔比恩 C.克兰逊偿付房地产中心购买电动打字机的欠款,理由是中心既不是法律上的公司,也不是事实上的公司,所以克兰逊作为中心业务的合伙人应该就该中心的债务负责。I.B.M.同时提出负有声明的动议,要求法院作出即决判决。克兰逊在时限内提出了附有声明的答复,反对即决判决。克兰逊提出,中心是实际存在的公司,所以他不应该就该中心的债务负个人责任。 按照双方同意的事实陈述,1961年4月,有人让克兰逊在一家将要成立的新商业公司投资。 为此,他见了几位相关人士和一位律师,并同意购买股票,担任公司的管理人员和董事。此后,律师告诉克兰逊,已依照马里兰州法律设立了公司。克兰逊随即付了资金,并收到证明公司股票所有权的证书,而且看到了公司印章和会议记录薄。新企业的经营方式与公司的经营方式一样,有银行账户,由审计员负责管理公司的账簿和记录,也有公司签订租约的营业与办公场所。克兰逊被选为公司总裁,他所做的所有交易,包括与I.B.M.的交易,都是以公司管理人员的名义赊账。由于律师的疏忽,1961年5月1日就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