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发展史一览表名称历史时期代表人物主要内容评析国际私法的萌芽罗马法时代古代至公元476年 随着罗马的扩张和同其它民族交往的增加,在公元前242年前后设立了外事裁判官,处理涉及非公民的诉讼。外事裁判官可以不受程序上的形式主义以及严格的本地法的限制,在市民法以外创立了“万民法”(Jus gentium),即调整罗马市民与非罗马市民间、以及非罗马市民相互之间的民事关系。万民法属于罗马国内实体法,不是法律适用规则。这种法律制度的显著特征是: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血统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这常被人们视为国际私法的萌芽。有学者认为国际私法肇始于在罗马帝国崩溃之前由外事法官对所涉国家的法律而设计出的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追求的乃是“实质正义”,“冲突正义”的观念还未出现。只是这种方法在罗马帝国崩溃前就已消失。而当罗马法在欧洲复兴时,这种方法并未随之复兴,而是冲突法产生了。种族法时代公元476年后400余年 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大陆各民族迁徙频繁而产生了种族法,即法律只支配本民族,不以领土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