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案例案例分析练习1、某年6月14日,某渔业公司以其所有的A-13号渔船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船舶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当年6月15日零时至第二年6月14日24时止。渔业公司应交保费4200元,但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后其并未交付保险费。保单有条款规定“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的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签发保险单的当年7月24日,投保渔船由于机械事故意外出险,与他船相撞,渔船受损。同年8月3日,该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4200元。交付保险费的第二天,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情况,提出索赔。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渔业公司向本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赔偿。2、19年某海运公司将其所属的“长兴号”货轮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一切险。10月24日,该船装载着4751.6吨水果罐头从厦门港启航,驶往俄罗斯的符拉迪沃斯托克港。10月28日,“长兴号”轮在航行途中遭遇6.5级左右大风,在风力的作用下,船舶发生剧烈摇晃。随着船舶摇晃的加剧,分装在托盘中的罐头散落船内并移至左舷一侧,并由此而造成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