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受案标准与范围研究新行政诉讼法修订解读窦江丽摘要: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主要以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为目标,“立案难”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受案范围窄,导致很多案件不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本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仍采用列举方式,在原有的受案类型上加以扩充,扩大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案范围,对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将会起到巨大的推进作用。但是,应当看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有扩大的空间。本文分析了行政诉讼的受案标准以及新增加的受案范围类型,针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思路,明确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性质,以适应当代世界民主潮流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观念日益发展的新趋势。关键字:行政诉讼受案标准受案范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是为了解决“立案难”的问题。新行政诉讼法中的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