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环保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行政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第三条 日常卫生监督、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均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第四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第五条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被监督单位,应当在该单位门口或显著标志前开启执法记录仪,录制执法人员在现场情况,并同步录音:“今天是年月日,执法人员、到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