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承担风险在好意同乘中的运用 作者: 戴大喜 发布时间: 2005-11-02 15:41:12 【论文提要】 好意同乘现象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多而增多,发生好意同乘者损害的事故亦随之增多。我国法律没有好意同乘的规定,多数法院处理好意同乘时坚持由运行人赔偿同乘者损失的同时适当减轻运行人的责任,我国多数学者也持上述观点。自愿承担风险是欧美国家的一项法律原则,广泛应用于体育活动中。也有学者认为好意同乘属于自愿承担风险,但我国多数学者持否定意见。关于好意同乘适用法律的问题,参照无偿合同中义务人的责任限于重大过失,在侵权行为法中,行为人没有过失而免责的规定;自愿承担风险应当成为好意同乘的基本原则。驾驶员仅为一般过失时不承担责任,存在重大过失时仍应当对同乘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同乘者有无过失适用过失相抵。 【关键词】自愿承担风险 好意同乘 运行人 过失 责任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迅速增加,机动车作为交通工具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社会问题,交通事故已成为当前社会主要的灾害之一。好意同乘随之增多,好意同乘者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