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霍姆斯: 法律的道路 霍姆斯(O.W. Holmes, 18411935)。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1866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在波斯顿从事一段时间的律师工作之后,于1870年入哈佛大学法院担任讲师、教授,1882年12月担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官,1899年起任院长。1902年1932年,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的学说,主要体现在他于1881年出版的著作普通法(The Common Law,已有中文版)、法律之路(The Path of the Law )、他逝世后出版的判决意见集霍姆斯法官的司法见解(The Judicial Opinions of Mr. Justice Holme Shriver ed 1940)以及生前发表的一系列论文之中. 我们研究法律,研究的不是什么秘密,而是一项众所周知的职业。我们研究的是,为了和法官打交道,或者,为了告诉人们怎样免于诉讼,我们要做哪些准备。为什么它是一项职业?为什么律师辩护和咨询要收取报酬?原因在于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中,公共力量掌握在特定案件的法官手里,在必要时还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