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第一部分 总说明一、为积极鼓励和发展民办教育事业,规范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会计核算,维护举办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独立设置的民办高等学校。其他民办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民办二级学院可参照执行。三、民办高等学校是会计核算的主体。学校固定资产等均按历史成本计价入帐。学校资产增值部分均属学校所有。四、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五、学校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六、学校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七、学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发生外币收支的,应折算为人民币核算。业务收支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八、学校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选用会计科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二级科目,但不可减少或合并会计科目。 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