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程 序 公 正内容提要程序公正作为一种新的法治理念和原则逐渐为我国社会所认识和尊崇,这一理念和原则主要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工具性含义,即其对实体公正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二是目的性含义,即其本身还具有独立自存的民主和法治价值。这两者之间的有机统一,构成了程序公正的完整内涵。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都是诉讼活动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但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难于两全的情况下,将程序公正置于优先选择的地位,主要是因为:1、其能更直观、鲜明、敏感地体现社会正义;2、其是由诉讼解决纠纷能力的有限性决定的;3、其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4、其是实现司法权威的需要;5、其价值已被法治社会的成功实践所证明。确立程序公正优先原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现司法公正、保证司法独立、抑制法官恣意判断以及在弥补实体法的缺陷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当今中国,要实现程序公正,必须从推进观念更新、健全程序法律制度、完善程序运行过程的自律机制和监督机制等方面来努力,同时,在推进程序公正建设时,也不能脱离中国的社会现实,必须注重与社会现实的逐步融合。关健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