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人类对法律的认识是一个连续的、辩证的发展过程。从各种片面而深刻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学家们对法律的含义是一个不断追问着的过程。在这个过种中,法与自由的关系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在解释法与自由关系之前,我们必须了解自由的内涵。“自由”一词来源于拉丁文(Libertas),原意是从被束缚中被解放出来。自由是一个恒古而又令人心仪的法哲学的问题。它作为人们社会生活的一个理想,代表着一种高度的价值。然而,究竟什么是自由?历史上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对这个问题作过深刻的思考后有过各种不同的回答。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自由“仅仅发生在理智的东西(作为原因)对现象(作为结果)之间的关系上”,即自由仅仅是超感性的理性活动所具有的能力。自由作为康德道德哲学的重要部分,是一个超验的,纯粹理性的概念。在积极方面是纯粹理性实现自己的能力;在消极方面是不受感官冲动或刺激的决定。自由意志是道德和法律存在的前提,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认为道德和法是不分割的。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开头给了他自己的道德体系:道德法则作为有效的法则,仅仅在于衙门能够合乎理性的建立在先验的原则之上并被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