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术语,有的国家将它称为工业秘密,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将其称作未披露信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责称其为秘密信息。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两方面的内容。经营秘密,即未公开的经营信息,是指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秘密信息,诸如经营方法、管理方法、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标底及标书内容等。技术秘密,即未公开的技术信息,是指与产品生产和制造有关的秘密信息,如技术诀窍、生产方案、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化学配方、技术情报等。一、商业秘密的属性及其构成要件(一)商业秘密的产权属性在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领域,目前主要是给予其以产权法律保护。20世纪60年代,国际商会(ICC)率先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成立公约中亦暗示商业秘密可以包含在知识产权之内;至90年代,知识产权协定专门规定“未公开信息”问题,明确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