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检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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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大连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检查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司法行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司法行政检查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司法行政检查裁量权,是指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进行综合判断,并作出决定的权限。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行政检查工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

2、内的司法行政检查工作。第五条 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编制年度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行使行政检查权的机构名称、行政相对人、检查的具体事宜、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2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实行行政检查。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原因对具体检查对象的行政检查,因行业管理或上级安排开展的巡查工作不受上述方式限制。第七条 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可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查看卷宗、谈话询问等方式进行。第八条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涉及检查事项有关文件、证

3、照、资料、纳税证明等;(二)要求行政相对人对执行司法行政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作出说明;(三)当场予以纠正;(四)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五)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第九条 司法行政检查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检查,应当履行如下责任:(一)依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检查;(二)两名以上持有合法有效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应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 ,说明来意,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3(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行政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按照有关要求制作行政检查文书,对重要的证据资料要进行保存,行政检查文书应使用本机关统一流水号编码,严格文书领取和收回制度。形成行政检查卷宗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

4、档案管理的规定归档保存。第十条 检查工作依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一)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形成检查卷宗,按照规定归档;(二)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令当场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检查结论文书。(三)涉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应当按规定通报有关部门联合调查或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作出记录;(四)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第十一条 行政检查完成后,应当将行政检查结论在7 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第十二条 行政检查结果应当在检查结论送达行政相对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在部门(地区)门户网站公示。分则第一节 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行政检查第十三条

5、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行政检查对象为: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自4律性组织律师协会。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进行行政检查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第十五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监督律师

6、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5第十六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

7、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

8、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6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五)组织开

9、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第 2 节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服务所行政检查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7(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

10、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第二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第二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检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11、;(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四)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8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其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第二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对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暂缓通过年度检查,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结,补办年度检查。第

12、二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第三节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行政检查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9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二)负责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三)负责对司法鉴定

13、人进行监督、检查;(四)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五)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六)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是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重要基础。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建立完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司

14、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10第三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场所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执业类别要求,合理划分接待鉴定委托、保管鉴定材料、实施鉴定活动、存放鉴定档案等区域。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应当按照鉴定业务所需的配置标准,及时购置、维护和更新。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执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一)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证书;(二)司法鉴定人姓名、职称、执业类别和执业证号;(三)委托、受理和鉴定流程;(四)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五)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六)执业承诺和风险告知;(七)投诉监督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第 4 节、公证员、公证机构行政检查第三十二条 公证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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