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烹饪加工制度为规范学校食堂烹饪加工管理工作,保障师生餐饮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1. 学校食堂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2. 加工前检查食品原料质量,变质食品不下锅、不蒸煮、不烘烤。3. 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加工后的直接入口熟食要盛放在已经消过毒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4. 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放凉后再冷藏。5. 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禁止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后再次供应。6. 灶台、抹布随时清洗,保持清洁。7. 剩余食品及原料按照熟食、半成品、生食的要求分开存放,不可混放和交叉叠放。8. 工作结束后,调料容器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保持清洁,不留残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