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食品添加剂。不采购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采购标识不规范的、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2、采购使用的明矾、泡打粉、小苏打、臭粉等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应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具体标签要求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3、购入食品添加剂时,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规定,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的采购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应索取生产许可证明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建立食品添加剂采购登记台账。4、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得以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不得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食品安全要求或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加工经营食品为现制现售模式,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确须使用的,应在限量范围内使用。5、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并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做好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