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生效合同及其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这是法律性文件中首次提出本生效合同的概念。由于合同法中并未涉及未生效合同,司法解释对本生效合同的地位及其法律后果也未作规定,引起了学理上的广泛争议。本文结合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作些初步分析。 一、未生效合同的范围 合同是一个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体,从动态方面研究,以当事人的行为过程为重点,可以将合同的签订、成立、生效分为相互衔接的几个阶段,形成的主要概念是合同成立、生效等。从静态方面研究,以对当事人的行为结果的评价为重点,形成的主要概念是合同有效、无效等。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是当事人合意的过程,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一般认为:“要约与承诺相一致时,契约即为成立。”我国合同法也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则是已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