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经查证属实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1 事项类型 行政奖励主项名称 对经查证属实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2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3 实施主体 桂林市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 承办机构 桂林市雁山区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5 办理地点 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 18 号区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6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4:00-17:00咨询电话 077335588097 咨询及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 077389906918 设定依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桂政办发2011192 号,2011 年 11 月 15
2、 日印发实施) 第四条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事宜。第九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未经获准定点屠宰而进行生猪及其他畜禽私宰行为的,屠宰和销售过程中向畜禽等动物及其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三)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加工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四)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加工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
3、、水产动物肉类制品的。(五)为改变禽畜、水产品肉类及其他食品性状、色泽和达到保鲜目的,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六)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或者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七)向未经许可或备案的单位及个人提供餐厨废弃物及其他残渣油脂回收活动的,未经许可进行餐厨废弃物及其他残渣油脂粗炼加工、存储转运、批发销售的,以餐厨废弃物及其他残渣油脂炼制的“地沟油”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服务的,销售、使用不明来源、“三无”(无
4、厂家、无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和检验不合格等劣质食用油的。 (八)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或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其他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 (九)生产、加工、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 (十)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十一)对应当采取下架封存、销毁等退市措施而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退市的,或者将退出市场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经营的。 (十二)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
5、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 桂林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市政办2012140 号,2012 年 6 月 29 日印发施行)第九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未经获准定点屠宰而进行生猪及其他畜禽私宰行为的,屠宰和销售过程中向畜禽等动物及其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三)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加工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四)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加工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
6、、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制品的。(五)为改变禽畜、水产品肉类及其他食品性状、色泽和达到保鲜目的,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六)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或者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七)向未经许可或备案的单位及个人提供餐厨废弃物及其他残渣油脂回收活动的,未经许可进行餐厨废弃物及其他残渣油脂粗炼加工、存储转运、批发销售的,以餐厨废弃物及其他残渣油脂炼制的“地沟油“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服务的,销售、使用不明来源、“三无
7、“(无厂家、无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和检验不合格等劣质食用油的。(八)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或市级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其他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九)生产、加工、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十)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十一)对应当采取下架封存、销毁等退市措施而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退市的,或者将退出市场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经营的。(十二)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
8、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9 实施对象 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属实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定办结时限无10 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无11 实施条件桂林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市政办2012140号,2012 年 6 月 29 日印发施行)第九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未经获准定点屠宰而进行生猪及其他畜禽私宰行为的,屠宰和销售过程中向畜禽等动物及其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三)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加工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
9、类制品的。(四)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加工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制品的。(五)为改变禽畜、水产品肉类及其他食品性状、色泽和达到保鲜目的,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六)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或者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七)向未经许可或备案的单位及个人提供餐厨废弃物及其他残渣油脂回收活动的,未经许可进行餐厨废弃物及其他残渣油脂粗炼加工、存储转运
10、、批发销售的,以餐厨废弃物及其他残渣油脂炼制的“地沟油“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服务的,销售、使用不明来源、“三无“(无厂家、无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和检验不合格等劣质食用油的。(八)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或市级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其他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九)生产、加工、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十)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十一)对应当采取下架封存、销毁等退市措
11、施而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退市的,或者将退出市场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经营的。(十二)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12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附件 2、31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1。14 收费标准 不收费15 办件类型 承诺件16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1、下列举报不可申请举报奖励:(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二)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2、举报奖励的处理办法为:(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二)重大案件的
12、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在举报、受理时自设 6 位密码,在违法行为线索查处结束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三)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人及两人以上分别举报的,按一案奖励所有举报人。(四)两人及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奖励所有举报人。(五)对同一行为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附件:1.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奖励兑现流程图2.申请材料目录3.桂林市雁山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结案审批表附件 1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兑现流程图举报调查处理部门主要(或分管)领导审批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部门对举报事实予以认定,并填写审批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517)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当场一次
13、性告知获推荐单位、个人补充的全部内容财务科发放奖励不予申请,告知有关单位、个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管领导审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文件要求形式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附件 2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是否需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1桂林市雁山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结案审批表桂林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原件 否 3 份 A4 纸 必要(负责举报调查 处理的部门填写) 申请人 自备 单位公章附件 3桂林市雁山区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结案审批表 编号: 受奖人 性别 联系电话承办案件单位 联系人 电话 立案日期 结案日期 案件编号 案 由 案件处理情况举报案值金额 报奖金额 案件承办单位申报意见年 月 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意见年 月 日局办公室意 见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