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包括房地产企业和其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非房地产企业)转让房地产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的规定应办理清算土地增值税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未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的房地产转让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人在房地产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已销售完毕的在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下称主管地税机关)初始填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转让)项目为对象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