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2009新规定)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 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关于完善新办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9】第144号)1、自2009年6月1日起,新办工业企业(指生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非商业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主管税务机关经案头审核、实地查验等,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应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取消预认定(暂认定)。2、2009年6月1日前已纳入一般纳税人预认定(暂认定)的工业企业,预认定期限未满,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三)、关于加强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9】第102号)1、自2009年6月1日起,凡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