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宣传资料1、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3、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4、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5、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6、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7、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8、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9、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10、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