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标志(十环认证)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信誉,规范环境标志的使用,根据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是由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制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秘书处的名义授权给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实施的证明产品环境特性的第三方认证制度。 第三条 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已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凡已获得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产品认证的单位,在其产品(服务)及包装、宣传材料上均可使用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 第四条 未获得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产品认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仿用。违反者,认证中心有权要求对方停止其侵权行为,并提出经济赔偿要求,同时要求其在指定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否则,认证中心将采取法律措施,包括通知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等。 第五条 获得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认证的单位,应仅在已认证的型号的产品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十环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