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诉 书投 诉 人:宁波市*保洁有限公司被投诉人:宁波市*区姜山镇环境卫生管理站 宁波市*区姜山镇公共交易站投诉事项:请求对被投诉人在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停止招标、限期改正。事实与理由:2010年3月18日,被投认人宁波市*区姜山镇公共交易站(以下简称“姜山交易站”)接受招标人宁波市*区姜山镇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姜山环卫站”)委托发布招标公告,就“姜山镇镇区道路保洁项目(项目编号:JS-ZB-006)”进行招标。投诉人宁波市*保洁有限公司作为投标单位已参加本次投标报名并领取姜山交易站发放的资格预审文件。在参加投标过程中,投诉人发现姜山环卫站和姜山交易站的本次招标活动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依法向贵局提出投诉:一、招标人姜山环卫站缺乏自行招标的能力,应当依法委托招标。从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来看,本次招标活动姜山环卫站没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而是选择了自行招标。但姜山环卫站作为基层环卫管理组织,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