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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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生 产 建 设 项 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水保 201621 号),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生产建设项目为在建(在生产)和已建但未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生产建设项目。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每年对本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采取现场监督检查和书面检查等方式,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流失防治的主体责任,实现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全覆盖。第四条 水土保持监督

2、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和重点督查两种形式。(一)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本辖区内所有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日常巡查。其中,在主汛期前必须要全面排查一次。每次巡查应当填写巡查情况登记表,巡查负责人和当事人应签字,并建立巡查档案。对巡查中发现存在水土流失危害或者危害隐患的生产建设项目,要进行重点督查。并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县级监督检查反映的情况,主要对辖区内本级及以上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较重的生产 2 建设项目进行重点督查。(三)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各市、县监督检查反映的情况,主要对自治区及以上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较重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重点督查。第五条 上级

3、水行政主管部 门组织的重点督查,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检查组成员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督查时,根据重点督查项目具体情况,可邀请专家参加重点督查。第六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每年主汛期前自行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全面自查。自查时可以邀请项目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指导。自查内容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自查报告应于当年 5 月 31 日前报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 自治区及以上批复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水土保持措施重大变更审批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三)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四)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

4、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五)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六)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七)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 3 (八)历次检查整改落实情况;(九)水土保持单位工程验收和自查初验情况;(十)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具体检查内容见广西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内容表(附件 1)。市、县级批复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参考确定。第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应将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及验收技术评估等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情况纳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有关参建单位应到场汇报相关工作。第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重点督查的程序如下:(一)制定督查计划。各级水行

5、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年度重点督查计划。(二)印发督查通知。重点督查应当提前 3 个工作日印发督查通知并告知被督查单位。(三)现场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查看工程现场、查阅内业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四)印发督查意见。现场督查完成后应将督查意见书面告知被督查单位,并抄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生产建设单位在接受检查时应根据监督检查的内容提供水土保持工作汇报材料及有关影像和内业档案资料。第十一条 生产建 设单位应当落实监测主体责任,按规定组织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 4 监测准备工作,施工过程中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及相关管理制度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

6、有关规定及时报送资料。第十二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在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监理准备工作,施工过程中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及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开展监理工作,并对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进行控制,提出相关意见。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开展重点督查时,应当场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签到表(见附件 2)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现场记录表(见附件 3)。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等技术单位不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开展工作,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应提出批评和整改要求,并向资质管理单位或水平评价管理

7、单位反馈有关意见。第十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生产建设单位按照监督检查意见进行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取料场、弃渣场或者高陡边坡存在水土流失危害或者危害隐患的,检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专人督促生产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将建设单位的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 十 六 条 各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每 年 通 报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5 土 保 持 监 督 检 查 情 况 。(一 )对 依 法 开 展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效 果 突 出 的 生 产建 设 单 位 给 予 表 扬

8、 。(二 )对 限 期 内 没 有 完 成 整 改 任 务 的 生 产 建 设 单 位 ,约 谈 其 负 责人 ,督 促 整 改 。(三 )对 拒 不 整 改 落 实 的 生 产 建 设 单 位 ,设 区 市 、县 (市 、区 )水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经 调 查 取 证 确 认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依 法 实 施 行政 处 罚 或 者 采 取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四 )对 水 土 保 持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成 绩 突 出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上 级 水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给 予 表 扬 。第 十 七 条 各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9、做 好 监 督 检 查 的 文 字 、影像 记 录 ,并 将 当 年 检 查 情 况 及 时 录 入 水 土 保 持 监 督 管 理 数 据 库 或者 全 国 水 土 保 持 监 督 管 理 系 统 。第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 11 月底前应将年度检查情况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生产建设单位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做到公平、公正、廉洁、文明。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依法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职责。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西水利厅负责解

10、释。 6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广 西 大 中 型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监 督 检 查 内 容 表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签到表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现场记录表 7 附件 1广西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内容表序号 检查内容机构人员 分级成立水土保持管理机构,落 实专职人员,有效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招标管理水土保持工程纳入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并在 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逐一落实,合同文件中应有明确的水土保持条款资金管理 水土保持投资列入工程概算,能根据工程 进度,保 证水土保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考核管理 按照水土保持管理制度要求

11、,定期对参建单位水土保持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建立考核档案档案管理 建立水土保持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档案资料,内容全面,资料可靠一 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宣传培训 开展水土保持宣传,在施工场 地公示水土保持要求及水土保持技术培训方案变更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 建设项目在地点、 规模、水土保持措施、弃渣场等方面 发生变化的, 应根据情况变化程度,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要求进行变更二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及后续设计后续设计生产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 根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 制水土保持单册或专章,落实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施工 图设计阶段应

12、有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三 表土剥离、保存 和利用情况 对生产建设项目所占用的土地的表土进行了剥离并合理保存。表土在后续工作中得到及时合理的利用选址取、弃土场的位置选择符合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新增的取、弃土场在用地、安全评价等方面手续齐全,依据充分。四 取、弃土(渣、石、矸石、尾矿)防护按照“先拦后弃” 的要求进行堆渣。取、弃土场的各类水土保持防护措施及时到位。弃渣工 艺合理。做到逐 级堆弃,分层碾压。 8 序号 检查内容工程措施根据设计和施工进度,及时实 施表土剥离、 拦渣、斜坡防护、土地整治、防洪排导、降水蓄渗等工程措施,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植物措施根据设计和施工进度,及时对 取土场、弃渣

13、 场和施工裸露场地等施工场地采取乔灌草等植物措施, 质量达到设计要求,落实管护责任临时措施 根据设计和施工进度,及时采取 临时挡护、排水、沉沙、苫盖、林草等措施,有效防治水土流失五 水土保持措施 落实情况防治效果施工中有效控制扰动范围,取土(石、料)场、弃土(石、渣)场、施工场地、施工道路等施工扰动区域采取的防治措施有效,水土资源、林草植被得到保护和恢复,六项指标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的既定目标六 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纳 及时,足额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监测情况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机构,对项目建设期(含施工准备 期)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

14、监测的内容、方法、频率、成果等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 范和规程要求。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能按照相关规定要求, 认真履行监测工作职能七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监理情况生产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机构,根据国家建 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开展水土保持施工 监理, 对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 行控制,提出 质量评定意见八 历次检查落实 情况主动配合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能 针对监 管部门提出的监督检查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反馈单位工程验收生产建设单位组织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已完工的水土保持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及单元工程 进行验收九水土保持单位工程验收和自查初验自查初验 根据水土保持工程的总体实施情况,适 时开展自查初验工作十 水土保持设施 验收情况 对已完工项目,建设单位组织 开展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各 项准备工作 9 附件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签到表项目名称: 年 月 日姓 名 单 位 职 务 职 称 联 系 电 话 备 注 10 附件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现场记录表检查日期 年 月 日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项目建设情况开工时间 预计完工时间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单位审批时间及文号水土保持监理单位联系人及电话电子邮箱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联系人及电话电子邮箱监督检查牵头单位联系人及电话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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