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焊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设置标准一、 编制说明 为使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认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原劳动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考核管理规定、以及电焊工国家职业标准2009制定本标准。以下配置按30人/周期的鉴定能力设置。二、 适用范围(按国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认定本职业(工种)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等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三、 人员配置(按国家标准)(一) 所长 负责鉴定所(考场)的全面管理工作。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二) 副所长 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考场)的日常工作。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三) 工作人员1 办公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