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教师普通本专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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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海南大学教师普通本专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海大办200829 号( 2008 年 4 月 17 日印发)为适应我校改革的需要,科学合理量化教师的教学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推动各项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我校人事分配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教学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教师普通本专科教学工 22 作量计算办法。第一章 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构成与学年工作量额定第一条 教师普通本专科教学工作量的构成与计算教师普通本专科教学工作量包括理论课教学工作量、实验(实训)课教学工作量、指导课程论文(设计、创作)工作量、课程实习、毕业实习工作量、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工作量等。以上各项教学工作量的加和即为教师普通本专科

2、教学工作量。第二条 按教师管理的各二级教学单位行政正职和副职领导每学年分别给予 136 和102 个标准学时的工作量补贴。对系(教研室)等非学校直属教学机构(组织)负责人,是否给予相应工作量补贴及补贴标准由各二级教学单位自行决定,补贴经费由各二级教学单位自筹解决。第三条 教师普通本专科教学学年工作量额定教师每学年应完成研究生和普通本专科生教学工作量额定为 320 标准学时,教授和副教授每学年至少须为普通本专科生完整地讲授 1 门课程。第二章 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第四条 理论课教学工作量理论课教学任务包括备课、讲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试命题、阅卷、成绩评定等。理论课标准学时=计划学时(1+

3、K 1+K2)普通本专科各类教学班学生人数最低要求:公共体育和外语类 课程 35 人;自然科学类课程 60 人;人文社科类(思想政治类除外)课程、艺术类理论课程 90 人;思想政治类课程 100 人;艺术技法类课程按教学要求合理编制教学班级或小组。在各类教学学生人数最低要求数量的基础上,每增加(减少)10 人,K 1 增加(减少)0.03,增加(减少)数不足 10 人按 10 人计。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学生人数低于上述要求的教学班级,必须事先经教务处批准,不再计算 K1 值(K 1=0) 。K2 为课程类型系数,按下表取值:课程类型 K2 取值1-5 人的艺术技法类课程 -0.66-20 人的艺

4、术技法类课程 -0.4大学英语、公共体育、大于 20 人的艺术技法类课程 -0.2人文社科类课程、艺术类理论课程 0.0自然科学类课程 0.1双语教学课程 0.3第五条 实验(实训)课教学工作量实验(实训)课教学任务包括确定实验指导书、制(修)订教学大纲、备课、学生实验方案确定、讲解、实验指导、批改实验报告、实验考核及成绩评定等。实验(实训)课标准学时=计划学时K 3学生数/45K3 为实验(实训)课程类型系数,按下表取值:实验(实训)课程类型 K3 取值专业实验 1.0计算机上机实验 0.6其它实验 0.9实训 0.7如因客观条件所限或教学实际需要,学生数少于 45 人时按 45 人计。第六

5、条 指导课程论文(设计、创作)工作量课程论文是指已列入教学计划的独立设置的综合性课程论文。包括选题、指导、评阅、答辩等环节。每指导 1 名学生课程论文(设计、创作)的工作量为 1.5 个标准学时。第七条 课程实习、毕业实习工作量该项工作包括实习前准备、指导实习、批改实习报告、总结、考核等。课程实习、毕业实习标准学时=10K 4实习周数学生数/45K4 为实习类型系数:集中实习为 0.7,分散实习为 0.3,社会实践为 0.1。学生数不足 45 人专业按 45 人计算,实习周数不足 1 周的按天数/5 折算。以上工作量为某次实习总工作量,教师工作量按专业计算后由学院分配给教师。第八条 毕业论文(

6、设计、创作)工作量该项工作量包括选题、指导、评阅、答辩、成绩评定等有关工作。每指导 1 名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的工作量为:自然科学 12 标准学时,人文社会科学 10 标准学时,艺术类 8 标准学时,专科 2 标准学时。第三章 参与津贴分配的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第九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 K)=教师学年教学工作量额定内标准学时数职称系数(L ) 教学质量系数(E)+教师教学学年超工作量标准学时数E1.1L 按下表取值,其它职称(职务)系列人员教学工作量职称系数参照教学职称系列人员执行。职称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L 值 11 10 09 07E 按下表取值,未参与教学质量评价的人员的 E 值为 1.0。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根据学校的统一部署进行。教学质量测评等级 A B C D EE 值 1.2 1.1 1.0 0.8 0.5第十条 教师参与津贴分配的教学工作量(T)=K-136 ,其中 136 为标准学时数。第四章 其 它第十一条 普通本专科教学工作量按学年结算。各教学单位于每学年结束前将本单位工作量按要求报送教务处审核,由人事处、财务处按规定发放津贴。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7-2008 学年第二学期起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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