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程序3分部工程验收 3.0.1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3.0.2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 2 名。 3.0.3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录 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3.0.4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0.5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