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头及管板制造验收要求1、范围1.1本守则适用于材质为碳钢、普通低合金钢的平封头及椭圆封头的下料、拼板、焊接、成形、检验等的方法和要求。2 总则管板、封头的制造除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令、法规、标准、和其它相应规程和图样及专用工艺文件的要求。3 材料3.1 封头用材料应符合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并附有钢板生产单位的钢材质量证明书和确认标记。3.2制造一、二类及无类压力容器的封头的材料质量证明书项目齐全,实物标志清楚,可不复验。若材料质量证明书项目不齐全或齐全但实物标志不清楚者,必须复验合格。3.3 三类压力容器的封头的材料必须质量证明书项目齐全,并与实物标志相符,且经本公司复验合格。4 制造4、封头(管板)压制4.1封头(管板)下料4.1.1原材料入厂后,应按照同批号堆放并按JB3375验收合格。压力容器材料要符合容规、GB150规定。下料前应清除钢板表面氧化皮、油污等缺陷,未切边的边缘应除掉一倍板厚,对于中压锅炉,下料前还应沿下料线内周边100mm范围内进行超声波探伤,合格后方可下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