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八章 锅炉房 第183条 锅炉一般应装在单独建造的锅炉房内。 锅炉房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公共浴室、教室、餐厅、影剧院的观众厅、候车室等)或在其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新建的锅炉房不应与住宅相连。 第184条 锅炉房如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中,则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大超过10 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 2 每台锅炉必须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3 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联锁保护装置要定期维护和试验,以保证其灵敏、可靠; 4 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5 独立操作的司炉五年以上,未发生过事故; 6 必须有安全疏散通道。 第185条 锅炉房不宜设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但由于条件限制需要设置时,除符合本规程第184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且锅炉房的设置应事先征得市、地级及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1 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 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