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缺陷管理制度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缺陷处理、备案和管理行为,以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及相关专业规范规定,结合本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质量缺陷依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质量缺陷指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与评定规程,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以下质量问题属于质量缺陷:1、发生在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安装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中,处理所需物资、器材及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2、发生在土石方工程或混凝土薄壁工程中,处理所需物资、器材及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3、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寿命。第三条 质量缺陷的类别根据质量缺陷对质量、结构安全、运行和外观的影响程度,将质量缺陷划分为三类:一般质量缺陷:未达到规程规范和合同技术要求,但对质量、结构安全、运行无影响、仅对外观质量有较小影响的检验项和检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