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案例案例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公司签订某商品的出口合同,数量为100吨,品质规格为,水份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在成交前,中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订后中方公司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运到德国后,该公司提出,虽有中方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镑。中方公司以合同中没有规定凭样品交货,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理由,认为既然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本国某检验公司进行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的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向中方公司提出索赔6000镑的请求。最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协助解决该起纠纷。由于中方公司陈述理由不充分,只得赔付一笔品质差价。案例2 中方公司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到荷兰,共计50公吨,总值16.5万西德马克,凭规格买卖。其规格为“去毛、头及内脏”。中方公司立即办理,还出示中国商检局的品质检验证书,注明本产品加工及冷冻良好,完全适合人类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