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生部,2006年) 1 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3 术语与定义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3.2 净化效率 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3.3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4 卫生指标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场所新风量(m3/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