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广西建设厅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建设厅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工作制度,促进专家委员会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广西建设厅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订广西建设发展战略、科技发展战略、研讨技术发展途径、确定技术推广重点等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促进传统技术升级,推动建设事业科学技术发展。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遵守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
2、拓创新,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第四条 根据建设事业的发展和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按不同专业领域下设 18 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在各自的工作业务范围内,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高质量、高效率地做好各项工作。第五条 建设厅主管业务处室负责相应专业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工作职责2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了解、掌握和研究建设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向厅有关处室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参与研究和制订建设发展战略、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年度科技计划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及其规划设计方案、重大科技成果等的审查;承担委托的专项工作。专家委
3、员会每年至少应撰写 1 篇综合性报告或发表 1 篇技术发展的专论,并提交给建设厅科学技术处和相关业务处室。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的每项工作都应明确负责人和配合工作的成员。涉及到两个以上专业委员会办理的事项,由主办专业委员会牵头并负主要责任。第八条 组织编发广西建设厅专家委员会工作动态 ,反映专家委员会及其专家提供的信息和建议;沟通专家委员会与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信息交流;通报厅领导对专家委员会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广西建设厅专家委员会工作动态由厅科学技术处负责主办。第三章 会议制度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可召开主任委员会议、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专项工作会议、专业委员会或专家组会议
4、等会议。第十条 必要时可采取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专家委员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会议方式。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一般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交流3全年工作,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务。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需要以文字形式确定的,由参加专家委员会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名确认,并由厅主管处室办理发文。第四章 专家委员会成员聘用条件和程序第十三条 聘用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年龄适宜。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聘用应经所在工作单位或有关行业学(协)会和各市建委书面推荐,由建设厅主管业务处室初审,厅科学技术处审查后报主管厅领导审批。第五章 监督与自律第十五条 建设厅主管业务处室负责对相应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要严格依照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和本工作规则开展工作,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由厅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