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要求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 二、学分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类学分和类学分两类。 (一)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广西区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广西区卫生厅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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