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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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 7青岛西海岸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527 号) 、管委区政府关于印发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 ,已经向各大功能区赋权的除外。对社会资金投入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鼓励建

2、设单位主动申请实施竣工联合验收。第三条 工程项目联合验收工作遵循“主动申请、统一受理、各司其职、集中验收”的原则实施。区行政服务局牵头组 2 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统一开展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第二章 工作机制第四条 验收条件。工程项目前期建设手续齐全,具备下列条件,经建设单位主动申请,组织实施联合验收。(一)已完成规划许可、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具备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具备工程使用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具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以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五)具备施工单位签署的工

3、程保修书;(六)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七)已完成有关专业性检测等工作。第五条 验收内容(一)区发改局政府投资计划完成情况。(二)区城市建设局1、建筑节能验收;2、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人员及验收方案制定情况; 3 3、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4、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5、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工程验收报告;6、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三)区城市管理局1、园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城市排水设施竣工验收(专用排水设施竣工验收) ;3、城市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公共排水设施竣工验收) ;4、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验收备案;5、城市节水工程设施竣工验收;6、城市供热设施竣工验收

4、备案;7、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8、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备案;9、物业管理验收备案;10、建筑废弃物处理;11、景观亮化验收;12、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1、临时建筑的清除验收;2、在职责范围内,参与项目单体规划、绿化工程、市政工程、物业管理、公用事业(排水、供水、供热、燃气)验收。 4 (五)区卫计局建设项目卫生竣工验收。(六)区水利局建设项目竣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七)区气象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八)区公安消防大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九)区海渔局、规划分局、邮政局、电力公司、广播电视等其他具有验收和监管职能的部门,原则上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出具书面验收意

5、见,不再参与现场统一验收。第六条 验收流程(一)集中受理区行政服务局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立联合验收受理窗口,负责提供咨询、受理申请、材料流转、组织现场勘验、统一送达验收文书等服务。工程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主动申请实施联合验收,并在行政服务大厅联合验收受理窗口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二)材料审查联合验收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后,及时转送各审批职能部门,由各相关部门验收人员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其中,对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 5 料不齐或需要修改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齐补正的材料;对未达到验收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三)组织验收1、对确定受理的工程

6、项目,区行政服务局应主动与建设单位沟通对接,确定验收时间、地点、事项,原则上 3 个工作日内组织各部门验收人员达到现场进行验收。2、各验收部门验收人员务必按照确定的验收时间、地点准时到达现场参加验收,不得无故缺席,否则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缺席单位承担。需要市级主管部门派员参加联合验收的,由各验收部门负责联络和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通知参加验收。3、根据工作需要,区行政服务局主持召开联合验收专题会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内容将验收资料分类备齐,落实好责任主体、专业陪验人员,并介绍项目概况、项目完成情况及现场验收安排情况,配合验收部门做好验收工作。4、各验收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

7、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验收。各验收部门应当场提出单项验收意见,确实不能当场提出单项验收意见的,可先提出初步验收意见,在 2 个工作日内提出单项验收意见。工程项目需要整改的,各验收部门应一次性将整改要求、整改途径和整改方法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区行政服务局汇总各验收部门的书面告知书,并记录在案。 6 5、在依法合规的情况下,各验收部门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容缺受理” ,提高工作效率。各验收部门要积极指导和帮助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前期准备工作,主动协调解决项目竣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竣工联合验收服务水平。(四)整改复验对需整改的工程项目,待整改工作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联合

8、验收受理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由联合验收窗口组织相关验收部门进行复验。复验内容仅限于现场验收一次性书面告知的整改内容,需增加复验内容的,应由区行政服务局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后方可进行。(五)统一送达对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各验收部门应在承诺的工作时限内出具相关验收合格法律文书并送至联合验收窗口,由联合验收窗口将验收合格法律文书汇总后,统一送达建设单位。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七条 建立新区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联系会议制度,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成员由区行政服务局、监察局及具有验收职能的部门组成,协调解决工程项目联合验收重点难点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行政服务局,负责全区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组织、协

9、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7 第八条 强化区行政服务局联合验收职能,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承担窗口受理、组织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第九条 联合验收所涉及的事项原则上应全部入驻区行政服务大厅,实行“一站式”办理。暂时不具备入驻条件的,应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人员,并做好充分授权,使其能够代表本单位全权办理验收过程中的相关业务。第十条 各验收部门及其参加验收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规范的要求, 实施各专项验收工作,对验收过程的审批结果、现场验收意见和出具的法律文书负责。第十一条 区行政服务局负责制定实施联合验收考核办法,对全区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进行全程督查考核。部分重点项目及区

10、主要领导批示事项,会同区督查考核中心、区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督办。联合验收工作作为政务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区科学发展考核。第十二条 严格监督问责,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考核扣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委监察机关问责或追究相关纪律责任。(一)未按要求明确责任部门、工作人员并充分授权的;(二)未按规定参加现场勘验、联合验收会议等活动的;(三)未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进行专项验收,效能低下、推诿扯皮、工作推进滞后的; 8 (四)当场不签署验收意见或者当场不表态,不能及时反馈联合验收意见的;(五)未一次性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者对需反馈的内容未及时反馈的;(六)其他违反工作规定的行为。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区行政服务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9 年 12 月 1 日。 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西新管办发20142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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