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黔南州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类权力运行流程图(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办理机构:黔南州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科 业务电话:0854-8516030,监督电话:0854-8238871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1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申 请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审 查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受
2、 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 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办理事项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相关身份证复印件;2、办理事项申请原件及相关表格原件;3、该项目之前办理的立项(备案) 、土地、规划等手续资料及证件复印件;4、该项目有关设计图纸原件。听 证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送 达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黔南州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类权力运行流程图(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办理机构:黔南州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科 业务电话:08
3、54-8516030,监督电话:0854-8238871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1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申 请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审 查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受 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 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
4、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办理事项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相关身份证复印件;2、办理事项申请原件及相关表格原件;3、该项目之前办理的立项(备案) 、土地、规划等手续资料及证件复印件;4、该项目有关设计图纸和地勘报告原件;5、若涉及政策规定易地建设费减免的,须有项目性质有关证明材料和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论证资料和论证结论。听 证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送 达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现场查勘、专家评审决定是否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黔南州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类权力运行流程图(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拆除审批)办理机构:黔南州人民防空办
5、公室工程科 业务电话:0854-8516030,监督电话:0854-8238871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1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申 请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审 查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受 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 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
6、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办理事项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相关身份证复印件;2、办理事项申请原件;3、规划审定的平面方案图和拟建工程建筑施工图原件;4、拆除人防工程申报卡和补建或补偿人防工程建设合同书。听 证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送 达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黔南州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类权力运行流程图(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审批)办理机构:黔南州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科 业务电话:0854-8516030,监督电话:0854-8238871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
7、评审等时间)承诺期限:10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申 请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审 查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受 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 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办理事项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相关身份证复印件
8、;2、办理事项申请原件;3、申请拆迁警报设施原因和重建计划审批表原件;4、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地面建筑物拆迁改造证明文件原件;5、签订拆除或迁移、移交、调整、报废、重建协议原件。听 证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送 达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黔南州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类权力运行流程图(对违反人民防空有关规定的处罚)办理机构:黔南州人民防空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业务电话:0854-8512972,监督电话:0854-8238871此流程图适用于以下行政处罚事项:回 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或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收集有关证据案件审查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9、提出处理意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听 证符合听证情形的,公告并举行听证立 案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告 知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决 定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送 达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拒绝服从决定,申请强制执行程序。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确认并签收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1.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
10、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违法行为的处罚2.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违法行为的处罚。3.对在人民防空工程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专用通道设置障碍;对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安全使用的范围
11、内采石、挖砂、爆破、打桩、取土、伐木、破坏植被;对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修建地面或地下建筑;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或经批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单位,不按原工程面积及时补建、补偿的;对不按规定预建和提供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基础设施行为的处罚4.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黔南州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征收类权力运行流程图(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办理机构:黔南州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科 业务电话:0854-8516030,监督电话:0854-8238871黔南州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检类查流程图(人防工程使用维护管理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12、公 告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审 核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决 定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送 达向被征收人送达征收缴纳通知书办理机构:黔南州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科 业务电话:0854-8516030,监督电话:0854-8238871黔南州人民防空办公室其他类权力运行流程图(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查阅资料 查看现场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取证 其他通知检查实施制定检查方案制作检查报告和处理决定,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复 查办理机构:黔南州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科 业务电话:0854-8516030,监督电话:0854-8238871黔南州人民防空办公室其他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13、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备案)申 请不属于其他类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审 查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受 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 定 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办理事项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相关身份证复印件;2、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 验收图原件
14、。听 证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送 达依法送达并公开许可决定办理机构:黔南州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科 业务电话:0854-8516030,监督电话:0854-8238871黔南州人民防空办公室其他类权力运行流程图(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审批)申 请不属于其他类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审 查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受 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 定 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办理事项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相关身份证复印件;2、办理事项申请书原件;3、基本情况登记表、租赁使用合同、消防安全责任书原件。听 证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送 达依法送达并公开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