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昆明海关边民互市贸易管理操作规程(昆关监发201252 号昆明海关公告2012第 1 号发布)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关区边民互市贸易管理、统一互市监管操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 号)及国家有关边民互市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边民互市贸易,系指云南省边境地区和毗邻国家边民在沿边境线 20 公里以内,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商海关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第三条 边民互市贸易主体必须是云南省边境地区和毗邻国家双方的边民,任何企业、单位不得参与或变相
2、参与互市贸易。第四条 边民互市点(场)的设立应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商海关批准;建立边民互市点(场)须有明确的界线,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原则上应实施封闭管理;边民互市交易须在互市点(场)内进行,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边民互市贸易及监管场所实施管理。(一)对顶至一线设立在海关货运监管场所内或紧邻海关监管现场的封闭式互市市场的,海关可视本关监管资源选择驻场监管,负责办理进出境环节的有关手续,其它市场管理事项由有关部门负责。(二)其它情况一律实行进出境通道上闸口式管理,海关在进出境环节完成申报、查验、放行等有关手
3、续,其它市场管理事项由有关部门负责。第五条 边民携带互市商品进出境时,应从设立海关的口岸和通道进出,并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进口边民互市贸易商品自携运进境至办结进口手续前,出口边民互市贸易商品自申报出境至实际离境前,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运离监管区域、变卖或移作他用。 第六条 边民携带互市商品进出境时,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填制边民互市进/出境物品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边民通过
4、计算机系统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边民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海关当面递交的申报方式。第七条 边境双方居民均不得携带或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出入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国家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对边民互市贸易项下商品执行下列税收政策: (一)边境地区居民通过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列入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除外),每人每日在价值人民币 8000 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 8000 元的,对超出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二)边民互市进口商
5、品税收管理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生活用品(不包括天然橡胶、木材、农药、化肥、农作物种子等)。在生活用品的范畴内,严格按不予免税清单政策执行。(三)边民互市出口商品税收管理除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免税出口外,将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列入边民互市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第九条 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境商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遵循海关审价规定,以该互市商品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第十条 对违反本操作规程规定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昆明海关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7 年 6 月 19 日由昆明海关发布的昆明海关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边民互市贸易管理操作规程的公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