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校址选择 第2.1.1条 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第二节 学校用地 第2.2.1条 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各部分用地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用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之间有绿化带隔离者,应划至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