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水利学会水利统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为加强水利统计研究和学术交流,推进水利统计工作,明确水利统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主要职责,规范专委会的活动,根据中国水利学会章程和中国水利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国水利学会水利统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专委会是由从事水利理论研究的学术组织和水利统计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团体。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 “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原则,开展水利统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普及和宣传水
2、利统计知识,提供水利统计业务咨询,为水利发展与改革提供服务。第三条 本会接受中国水利学会和水利部规划计划司的领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四条 专委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与制定本专业技术领域的学科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开展水利统计及相关学科的理论与实务研究,组织撰写学术研究报告和学科专著;(二)开展国内、国际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编印出版理论研究书刊和资料;(三)参与基础水利统计资料整编,开展统计调研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四)研究制定水利统计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利统计业务培训和从业职业资质认定、备案等工作,提供统计业务咨询;(五)承接中国水利学会、水利部规划计划司等单位交办的事宜;(六
3、)其他。第三章 专委会职责第五条 专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对专委会事务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二)参加专委会的活动,承担专委会的相关工作;(三)优先获得和使用专委会的书刊、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第六条 专委会委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专委会的决议,积极参加专委会的活动;(二)积极承担专委会委托的工作,按时完成相关任务;(二)积极向专委会提供学术研究成果、论文和相关信息资料;(三)维护专委会合法权益。第七条 专委会的职责、工作制度(一)执行中国水利学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专委会委员、正、副秘书长、正、副主任;(三)制定和审议专业委员会的中长期学科发展规划,讨论并决定专委会的工作方针、任
4、务和其他重大事项;编报年度工作计划、督促检查、指导协调专委会年度计划的执行、工作总结;(四)筹备、召开专委会年会,审议和修改专委会的工作报告、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开展学术活动和课题研究,推动学科发展;(五)承办中国水利学会和水利部规划计划司等部门交办的事宜。第八条 专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专委会开展的活动、形成的决议,应及时报送中国水利学会。第九条 专委会每届任期五年。专委会年会由正、副主任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主持人召开,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依法委员和有关单位。有关活动情况可
5、以在网上发布。第十条 主任或委托副主任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和主持专委会召开会议,检查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二)代表专委会签署文件;(三)主持理论研讨与学术交流活动、统计课题研究;(四)按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工作。第十一条 秘书长在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各项工作计划;(二)筹备统计专委会年会;(三)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第四章 经费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水利部及有关部门资助;社会捐助;承担研究课题收入;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向有关部门申请研究经费。第十三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编印有关书刊、资料;开展课题研究、业务培训和理论研讨会;奖励在学术研究方面有成绩的委员;工作人员及办公费用等。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经 2009 年 10 月 29 日第三届水利统计专委会审议通过。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有专委会负责解释。